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小調字第637號
聲 請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相 對 人 沈理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理方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相對人即被告之真
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相對人即被告沈理方最新戶籍謄本,逾期
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相
對人即被告沈理方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於法不合,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王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