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8號原告史福財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聖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聖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扣除前已繳約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繕本請逕寄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洪明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