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曾靖雯 律師 熊家興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97年度上訴字第105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茲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沈揚仁法官賴純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宜均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