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0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0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096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龔詠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台幣(下同)柒萬捌仟肆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柒萬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壹拾伍萬壹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八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各款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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