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崇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標示「SALTMONS(CASTION)」之電子菸補充液壹瓶,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崇瑋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051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9年11月10日確定,並於110年11月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標示「SALTMONS(CASTION)」之電子菸補充液1瓶,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3051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9年11月10日確定,並於110年11月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1至14頁),堪信屬實。
㈡扣案標示「SALTMONS(CASTION)」之電子菸補充液1瓶,經
送驗後,檢出含尼古丁(Nicotine)成分,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年3月4日食藥署FDA研字第1080017711號函及函附檢驗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見他卷第7至10頁);且上開補充液係被告所有並供為本案違反藥事法犯行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偵訊時供述明確(見他卷第48頁),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含尼古丁之電子菸補充液,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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