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57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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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5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577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丙○○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依聲請狀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載:「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惟查聲請狀並無附表,無從得知聲請人請求之利息及違約金為何?請具狀補正之。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