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7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7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703號債權人 李政龍 債務人 陳子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暨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十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請求遲延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二十五計算,顯逾年息百分之二十,依前揭法條規定,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之遲延利息部分,債權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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