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原告 簡聖國
簡 陳幼 簡進興 被告 余俊德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交易字第14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張婷妮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書記官丁妍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