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63號債權人日月光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椿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祝蓮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祝蓮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釋明祝蓮秀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村○○鄰○○路○○○○○○號2樓」或「新北市○○區○○街○○○巷○號8樓」。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