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39號
原告 林心怡
原告與香港商台灣賽博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3,65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扣減原告已繳納之760元,尚應補繳1,520元(計算式:2,280元-760元=1,52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