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0號原告 胡錦福 被告 葉麗卿 被告 胡芳瑄 被告 胡育佳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麗卿、胡芳瑄、胡育佳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2,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2,6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書記官吳念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