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錦郎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聲請人單獨聲請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猥褻內容之影音光碟肆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速偵字第235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之含猥褻內容之影音光碟4片,均屬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之猥褻物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35條第3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反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2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分別為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35條第3項所明定。
又法院對於參與沒收程序之聲請,於裁定前應通知聲請人、本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法院所為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裁定,應記載訴訟進行程度、參與之理由及得不待其到庭陳述逕行諭知沒收之旨;本編關於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規定,於單獨宣告沒收程序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4、第455條之17及第455條之37亦分別定有明文,再參以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7之立法理由為「單獨宣告沒收程序,雖未如參與沒收程序附隨於刑事本案訴訟,對沒收人民財產之事項進行審理,然鑒於其係法院以裁判沒收人民財產之程序規定,旨在提供人民程序保障,以符合憲法正當程序要求,就此本質以觀,與參與沒收程序規定並無二致。是以,有關參與沒收程序中參與人享有之訴訟上權利及撤銷沒收確定判決等規定,於單獨宣告沒收程序應予準用,爰增訂本條。」,是揆諸上開規定,於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後,本院應即給予當事人即被告到庭就沒收與否為陳述意見之機會。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刑法第235條之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於106年5月22日以106年度速偵字第23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據本院核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351號偵查卷宗無誤,並有上開卷宗所附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公然陳列販賣色情光碟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參
106年度速偵字第2351號偵查卷宗第4頁背面、23頁),而本件扣案之色情光碟4片,係屬刑法第235條第3項之猥褻物品,有扣案光碟擷取畫面及現場照片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
1,刑法第235條第3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力瑋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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