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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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62號原告 楊玉蓮 被告 陳萬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6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陳奕帆法官黃英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書記官蔡淑貞

歷審裁判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審交易 字第 229 號(110.08.06)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 交附民 字第 62 號裁定(110.10.25)【本件裁判書】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15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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