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171號原告 劉祐愷 被告 楊政傑 即厚道手作裝潢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11年6月27日約定,由原告承攬被告發包之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裝修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又兩造於111年6月30日約定原告於111年7月4日進場清理系爭建物,原告進場後陸續清理系爭建物内之廢棄物,直到111年7月11日清理完畢後,於111年8月22日吊料、安排水電進場施作系爭工程,後續並依工程進度向被告請款。原告先於111年9月2日向被告告知廢棄物清運與清理之費用,再於111年9月3日、9月5日要求被告先給付新臺幣(下同)98萬8500元,惟被告卻虛與委蛇,敷衍應付。嗣原告於111年10月依約完成系爭工程進度,惟至111年10月16日為止,被告僅支付原告共計65萬元。經原告自111年10月起至112年2月23日不斷催告被告給付工程款,被告均未履行,遲至112年3月10日被告匯付最後一筆5萬元後,即再未給付承攬報酬,迭經原告催告仍置之不理。依原告於000年00月00日出具予被告之室内裝修工程報價單可知,工程價款總計132萬元,扣除被告已給付之70萬元(計算式:650,000元+50,000元=700,000元),尚餘62萬元(計算式:1,320,000元-700,000元=620,000元)未給付。原告乃於112年5月3日寄發存證信函,並定5天之期限,依民法第490條、第505條之規定,命被告一次給付上開積欠工程款62萬元,惟被告於112年5月4日收受上開存證信函後,仍置若罔聞。為此,爰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工程尾款,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2萬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業據提出被告商業登記查詢資料、兩造LINE對話紀錄10份、室內裝修工程報價單、存證信函及回執為證(司促卷第13至41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規定視為自認,原告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被告尚積欠原告工程尾款62萬元,原告依兩造間之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2萬元,及自112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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