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19號上訴人即被告 姜智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世鑫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僅對原判決敗訴部分上訴,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上訴狀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爰命上訴人應補正上訴聲明。如上訴人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上訴,則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政宗
法官王婉如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書記官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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