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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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護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通常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112年度家護字第571號聲請人即被害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等非必要聯絡行為。
相對人應遠離聲請人之住所即臺南市○區○○○路00號至少一百公尺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兩造已當庭捨棄抗告,本裁定不得抗告。
附註: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連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書記官許哲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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