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3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36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家企業大厦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志芬行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証明。
二、釋明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三、提出相關單據或文件(卷內未附)。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