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9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97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家慶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388
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沈家慶與告訴人 邱龍 圍間有金錢糾紛,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下午10時許,被告邀約告訴人至其高雄市○○區○○街○○○號之工廠協商。詎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先後以伸縮警棍毆打邱龍圍手部及丟擲杯子攻擊邱龍圍頭部,致邱龍圍受有頭部外傷併顏面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觸犯刑法第277第1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當庭撤回告訴,有和解書1紙、本院102年11月21日審理筆錄1份及撤回告訴聲請狀1紙(本院卷第47頁、第52至53頁)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書記官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