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396號
原 告 賴阿爽
訴訟代理人 鄭仁哲 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王水清 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
玖萬玖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柒佰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
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
每月租金6,500元12月10%=780,000元(依土地法第
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19,500元。
(三)訴訟標的金額共799,500元。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
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