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82號原告 劉穎 被告 董正喜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離婚事件,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法院、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管轄;當事人得以書面合意定管轄法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夫或妻死亡者,專屬於夫或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能依前三項規定定法院管轄者,由被告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家事事件法第52條所明定。又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婚後係同住在屏東縣,有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稽,佐以本件原告復未主張訴之原因事實發生在本院轄區之原告住居所,或兩造有以書面合意定本院為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微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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