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10號聲請人即被告 簡琦紘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112年度易字第25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簡琦紘已坦承犯行,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及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於密接時間內反覆違反保護令之誡命,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違反保護令、家庭暴力犯罪及恐嚇罪之虞,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於民國112年6月9日羈押在案。惟本院審酌本案情節及本案業於112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認被告之羈押原因雖然存在,但無再續予羈押之必要,已於同日准予具保新臺幣5萬元,被告於同日因具保後准予停止羈押而釋放,則被告向本院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已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廖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