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68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6874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世霖 債務人 張文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捌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參佰元整,延滯第二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肆佰元整,延滯第三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伍佰元整,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及預借現金等交易之手續費柒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