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美貴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偵字第一一四九號被告黃美貴賭博案件,扣案之計算機貳臺、簽單陸本及倍數表柒張,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美貴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0年4月7日確定,復於101年4月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件扣案之計算機2臺、簽單6本及倍數表7張,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149號被告黃美貴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依職權送請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0年4月7日以100年度上職議字第2020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00年4月7日起至101年4月6日止,被告於緩起訴期間未經撤銷緩起訴處分等情,經本院核閱該署100年度偵字第1149號、100年度緩字第249號、100年度緩護命字第10
2號等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稽。查本件扣案之計算機2臺、簽單6本及倍數表7張,均係被告所有,供本件賭博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供承在卷,復有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在卷為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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