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救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吳健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
險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家境清寒,生活陷入困境,且領有桃
園市龍潭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收入戶證明,現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云云。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
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
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因聲請
人逾期未補正法院命提出之相關醫療單據等資料,業經本院
於民國104年11月17日以10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97號民事裁
定駁回其訴,依前揭說明,其聲請即無理由,自屬無從准許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書記官洪鈺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