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280號聲請人 李碧真 相對人 林寬永 相對人 李瑞峰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02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57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撤回部分外,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前開事件中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256元,於第二審繳納裁判費22,884元,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38,140元(計算式:15,256+22,884=38,140),爰裁定如主文。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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