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0879號異議人 李春龍 異議人因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2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101年3月15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異議人遲至民國101年4月6日始提出異議,債務人所提起之異議已逾法定期間,依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