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非調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家非調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非調字第333號聲請人 李雅惠 住雲林縣○○鎮○○路00○0號相對人 林立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之扶養費,核屬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之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惟上開未成年子女目前設籍並居住於○○市○○區○○街000巷0弄0號,有上開未成年子女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本院家事紀錄科進行單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未成年子女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書記官鄭巧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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