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3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3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336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陳正欽 債務人A01(姓名、年籍資料詳真實姓名對照表)債務人A02(姓名、年籍資料詳真實姓名對照表)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A03(姓名、年籍資料詳真實姓名對照表)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柒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陸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王○○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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