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財產設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04號原告 林信宏 訴訟代理人 陳彥維
許文哲 律師 張家豪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俞浩偉 律師被告(原名 曾增振 )被告沛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新桂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 律師
余政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財產設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書記官李彥勳備註:
1、原告應提出不銹鋼10噸高速攪拌槽、大型美製鐵氟能隔膜浦確已完全不堪使用之說明及證據。
2、被告應提出其抵銷抗辯之金額及計算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