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1130號原告 王進福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 律師
李育禹 律師複代理人 酈瀅鵑 律師被告 王振男
王國林 王得 和上一人訴訴代理人 王邱素卿 被告 王瑞武
王怡婷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黎幸 被告 王瑞雄
烑堃 前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地目建、面積1,049.96平方公尺土地,准予分割如附圖(臺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104年12月16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即編號A部分、3
49.99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單獨所有;編號B部分、面積699.97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振男、王國林、 王得和 、王瑞武、王怡婷、王瑞雄、 涂烑堃 按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地目建,面積為1,049.96平方公尺土地(以下簡稱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又系爭土地並無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或契約定有不分割之協議,惟因兩造意見分岐,無法達成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及第824條第1、2項之規定請求將系爭土地分割如附圖(臺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104年12月16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即將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349.99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單獨所有;而如附圖所示編號B部分、面積699.97平方公尺土地,則分歸被告王振男、王國林、王得和、王瑞武、王怡婷、王瑞雄、涂烑堃按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三、被告方面:
(一)被告王振男、王得和、王瑞武、王怡婷、王瑞雄均表示不同意分割。
(二)被告王國林、涂烑堃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各共有人除共有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左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二、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及第824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而兩造對於系爭土地並無不分割之特約,且無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惟兩造對於分割方法迄今仍未能達成協議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為憑,且為到場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分割系爭土地,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查: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甲、乙部分,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0000號及369號建物,現為原告居住使用;如附圖所示編號丙部分,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00號建物,現為被告王振男居住使用;如附圖所示編號丁部分,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00號建物,現為被告王瑞武居住使用,業據本院會同臺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測量人員勘驗明確,有本院104年10月12日勘驗測量筆錄及附圖在卷可稽。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地形尚屬方正、臨路情形及交通狀況、使用現況、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對分割方案之意願、各共有人分得土地之完整性、通行之便利性、經濟效用之發揮及土地之利用等情,認兩造依原告主張如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案【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349.99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單獨所有;編號B部分、面積699.97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振男、王國林、王得和、王瑞武、王怡婷、王瑞雄、涂烑堃按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取得土地,對兩造較為公平合理並合乎經濟效益。爰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規定,將兩造共有之系爭土地,判決分割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書記官許哲萍附表:
┌───┬────┬───┬────┬───┬────┐│姓名│應有部分│姓名│應有部分│姓名│應有部分│├───┼────┼───┼────┼───┼────┤│王進福│3分之1│王得和│9分之1│王瑞雄│18分之1│├───┼────┼───┼────┼───┼────┤│王振男│9分之1│王瑞武│18分之1│涂烑堃│6分之1│├───┼────┼───┼────┼───┼────┤│王國林│9分之1│王怡婷│18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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