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1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交訴字第1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交訴字第13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福添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4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福添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肇事逃逸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至於被告另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業經撤回告訴,由本院另行審結。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王聖源
法官李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書記官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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