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交簡上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7號原告 謝承蓁 被告 陳呈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上字第228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書琴
法官蔣文萱
法官吳俞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芳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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