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簡字第47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豐簡字第4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99年度偵緝字第2274號、99年度偵字第12458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文
甲○○有配偶而與人通姦,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239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峻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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