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666號
法定代理人 朱茂榮
訴訟代理人 邱鈴雅
被告 林泓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小額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10條、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致電表示因被告清償而欲撤回起訴,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