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6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666號

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科竹村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茂榮

訴訟代理人 邱鈴雅

被告 林泓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小額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10條、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致電表示因被告清償而欲撤回起訴,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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