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1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1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12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陳昭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柒仟壹佰貳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陳昭景於民國105年8月19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112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昭景│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0│││207,123元││8月20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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