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576號
上訴人 蔡誌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顏滋儀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