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33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郁東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移送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孟皇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