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9號原告 陳偉康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 律師
張仁興 律師 葉智超 律師被告耀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莊文欽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 律師
黃斐旻 律師 沈曉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玖佰伍拾肆萬元(計算式詳見本院111年度勞專調字第58號裁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捌萬參仟玖佰伍拾貳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陸萬壹仟參佰壹拾柒元,再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伍仟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 伍萬 陸仟參佰壹拾柒元(計算式:61,317-5,000=56,317)。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勞動法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書記官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