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3年度員小字第3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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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327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蔡馥琳

被告 林四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726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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