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120號聲請人 洪一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梁文字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梁文字(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號)於民國80年3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梁文字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梁文字(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號)為聲請人之母親,於民國73年3月15日因不明原因失蹤,不知去向,此後未再返家,失蹤迄今,毫無音訊,生死不明已逾39年,且本院於111年12月23日裁定准對失蹤人公示催告,並揭示在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亦無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梁文字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9條第1項、第2項本文亦有明文。
三、經查,失蹤人梁文字為33年5月5日生,於73年3月15日失蹤,迄今仍音信杳然、生死不明,業經本院於111年12月23日准予對其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情,有本院111年度亡字第120號裁定及本院公示催告公告等件在卷可稽。現今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所知,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堪信失蹤人目前仍為生死不明狀態。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為利害關係人,依前揭規定,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提出本件聲請,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四、查相對人自73年3月15日失蹤,計至80年3月15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庭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