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744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 林不纒 (即 楊勝都 之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林不纒即 楊都 之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債務人。惟債務人之機關地址設於「高雄市○○區○○○路○○號18樓」,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