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軒彬受刑人甲○○右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黃軒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黃軒彬因受刑人甲○○涉嫌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受刑人之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卅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立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尚穎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卅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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