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953號聲請人 林雅鳳
林宗億 林正凱 林正幃 林姵瑜 兼法定代理林黃緞人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林來進 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分別係被繼承人林來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鄉○村村○○路○○號之1)之配偶、子女及孫子女(被繼承人之子 林俊傑 之代位繼承人),均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9年5月2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來進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