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占有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34號原告 洪德禮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連友仁 等間請求確認占有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連友仁、 連士良連敦芳連振濱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林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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