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小字第578號
原告 吳東蔚
被告 林金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為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明定。又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則為起訴必要程式。及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提出起訴狀繕本,亦未繳納裁判費,而有起訴不合程式及不備要件之情狀。茲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112年7月21日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11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惟原告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