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司調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司調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竹司調字第316號聲請人 林為洲 聲請人群茂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本雯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明金吳建韋 間聲請調解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仟貳佰伍拾伍萬壹仟伍佰零參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聲請人已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肆仟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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