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665號再抗告人 許春風 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543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許春風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燦
法官李英勇法官朱瑞娟法官高玉舜法官何信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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