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8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8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89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士凱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3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魏士凱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內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貳只均沒收銷燬;另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玻璃球貳只及分裝勺2只均沒收。
事實
一、魏士凱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4年11月14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核退毒偵字第16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98年8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毒偵字第237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於98年10月29日以98年簡字第361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9年7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於100年11月8日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於101年2月29日以101年簡字第54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1年1月17日上午4、5時,在新北市○○市○○路1段105巷4弄26號住處,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1年1月17日8時10分許,在上開住處為警搜索查獲,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2只、吸食器1組、玻璃球2只、分裝勺2只等物。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魏士凱坦承不諱,且被告為警查獲後所採集之尿液,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公司101年2月8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安非他命殘渣袋2只,經警初步檢驗結果,係呈安非他命反應,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書附卷可參,並有安非他命殘渣袋2只、吸食器1組、玻璃球2只、分裝勺2只等物扣案可資佐證。此外尚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故核被告魏士凱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因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執行情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本罪,為累犯,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歷經觀察、勒戒程序,仍未能完全戒絕毒癮,其後尚數次施用毒品,並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顯見其戒毒意志不堅,又施用毒品對於社會秩序固有間接之影響,惟本質上尚屬自我戕害行為,兼衡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安非他命殘渣袋2袋,經警初步檢驗,檢出安非他命成分,足認上開殘渣袋2只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然上開殘渣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另扣案之吸食器1組、玻璃球2只、分裝勺2只,均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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