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83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長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黃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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