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小補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496號

原告 陳人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佩君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萬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怡芳

更多裁判書